试用期工作总结:试用期内岂能没有工资

时间:2022-09-26 14:47:16 试用期工作总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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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作总结:试用期内岂能没有工资

  2011年5月12日,肖某在一广告栏看到某加工厂招聘装配工,月薪3000元。于是,肖某到该加工厂应聘,很快厂方与肖某办理了上班手续。一个月后,当肖某随着其他员工到财务开工资时,被告知其是在“试用期内”没有工资。肖某一怒之下,将该加工厂告上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加工厂支付其2011年5月12日至6月12日工资3000元。

试用期工作总结:试用期内岂能没有工资

  在庭审中,该加工厂辩称:工厂规章制度规定,新员工入厂后属于培训阶段,没有工资。肖某到工厂应聘时,工厂已经告知了肖某,并且其已经在用工协议上签字认可。肖某的要求属无理要求,请求驳回肖某的仲裁请求。

  肖某称:自己到工厂报名时是签了一份一年的协议,但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员不让看协议内容,属于欺诈行为。加工厂应该支付我工资。

  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20条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某加工厂的规章制度,于法相悖,依法应予纠正和予以撤销。肖某作为工厂员工,工厂不支付肖某工资属违法行为。肖某系在试用期内,其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0条、第30条及有关规定,仲裁委依法裁决某加工厂支付职工肖某2011年5月12日至6月12日试用期工资2400元。

  试用期内岂能没有工资的延伸阅读: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明年起有章可循

  记者5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该部日前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分为总则、协商、调解、附则四部分,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规定》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明确要求。二是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规定》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四是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五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六是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

试用期内岂能没有工资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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